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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