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