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