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