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