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六条 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