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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