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设构不成基本建设项目的养殖工程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零星经营性采挖砂石,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采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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