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相邻或者相向地区向同一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共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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