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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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被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海域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排污口应当设置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将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及药具弃置岸滩。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入海河口处发生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确有证据证明是由河流携带污染物造成的,由入海河口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沿海相邻或者相向地区向同一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共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排放陆源污染物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根据危害和损失后果,处以一...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对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