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