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本条例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