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