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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