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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