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排污口应当设置在海水交换良好处,并采用合理的排放方式,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