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