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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