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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