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