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对在前款区域内已建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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