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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