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