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