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