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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