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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