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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