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