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