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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