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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