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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