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