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