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