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