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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