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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