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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