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