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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