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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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陆地国界工作,保障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理和建设,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外交部负责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谈判、缔约、履约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陆地国界及边境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军地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有关统筹协调机构,合力推进强边固防,组织开展边防防卫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观...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
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
国家对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国界事务的条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谈判与陆地邻国处理陆地国界及相关事务,妥善解决争端和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六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地国界的走向和位置。
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应...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七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勘界条约。
勘界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八条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界联合检查,缔结联合检查条约。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九条 勘定陆地国界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变化时,国家可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勘定陆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二十条 国家设置界标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
界标的位置、种类、规格、材质及设置方式等,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二十一条 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边境开展边防执勤、管控,组织演训和勘察等活动,坚决...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三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维护国界安全的群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控需要,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特定区域划定边境禁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要,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建设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保持陆地国界清晰可视,国家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开辟和清理通视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界河(江、...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经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或者根据照顾边民往来、维护边境安...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
非法越界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航空器飞越陆地国界,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未...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沿边城镇建设,健全沿边城镇体系,完善边境城镇功能,强化支撑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边境生态环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封控边境、关闭口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紧...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陆地邻国开展国际合作,处理陆地国界事务,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九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协商建立边界联合委员会机制,指导和协调有关国际合作,执行有关条约,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边防合作机制,沟通协商边防交往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与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在相应国界地段协商建立边界(边防)代表机制,由代表、副代表和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交流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提升沿边对外开放便利化水平,优化边境地区营商环境;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双方接壤区域...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应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开...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在口岸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