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在口岸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技术与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
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参与相关合作机制,承担具体合作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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