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应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开展经济、旅游、文化、体育、抢险救灾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