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