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 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交流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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