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提升沿边对外开放便利化水平,优化边境地区营商环境;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双方接壤区域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
国家与陆地邻国共同建设并维护跨界设施,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设立临时的封闭建设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