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