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
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