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
国家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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